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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财政工程施工企业销售不动产和其他应税劳务,未在征税期内申报或者未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简易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的申报期限的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进行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纳税申报。逾期不予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可以申请恢复正常纳税手续;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更正,不予恢复。
四、生产企业未在征税期内申报或者未在征税期内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另行书面通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具发票的,且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未超过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相应的发票管理系统第17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内或在12个月内累计6个月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相应的发票管理系统第1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处理。
第六,未在征税期内申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开具:
(一)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纳税人已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式两份)。
2(一)已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式两份)。
3已申请开具并抵扣的,还应当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式两份)。
上述三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填写本办法规定的进项税额。
以上是「一税三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一式两份),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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