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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农机配件销售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去年底,该公司销售了一批拖拉机底盘,价税合计5万元余元,办税人员认为拖拉机底盘属农机产品,就按零税率申报纳税。该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文第一条“关于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的规定,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销售拖拉机底盘应按17%的税率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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