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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财务公司在2001年度内买卖股票出现了负差余额260万元,在2002年度申报营业税时能否继续进行抵扣呢?
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的正负差,在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以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该公司2001年度买卖股票出现的负差余额260万元,不得在2002年申报营业税时进行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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