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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企业在筹建期间,股东注入的资本金存在银行账户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答:您好!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对于企业筹建期取得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企业一般采取冲减开办费的处理方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文件规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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