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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题:我司2007年在没有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的情况下开了几张红字发票!今年我司才从税务局那知道有这么一个文件!我司想主动跟税务局说自己有这种违规的行为,那我司要受到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呢?我司开的红字发票情况如下:
1.我司第一次开给对方的发票,因为货品错误或密码区模糊对方单位无法认证,次月把发票还给我司,我司开了红字发票冲减上月收入(红字发票并没有给对方,因为对方单位把第一次的发票没认证还给我司了),随即开了一张正数发票补给对方单位!
2.我司这种情况下要再次征税吗(也就是补税)
3.对方单位他只认证一次的发票,这样也要通知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取得的该份蓝字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吗(也就是要对方单位退税)
答复: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可以处一万远以下罚款。
2、不需要再次征税。
3、不需要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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