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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 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 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 房屋交换 ,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计税依据 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 采取 分期付款 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 不动产 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 ,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 开发成本 不得扣除。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 计税依据 确定以后, 应纳税额 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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