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