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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符合条件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公益性捐赠,对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的规定,对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你单位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你单位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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