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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得补助是否交纳所得税?如何交纳?
答: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规定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义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该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即以该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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