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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刚成立的、以电脑网络、电脑耗材、软件开发为一体的有限公司,年销售额在多少时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必须要等到一年吗?2、如我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外地均有销售发生,两者在当地的国税和地税方面有何区别?和总机构(一般纳税人)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纳税?请专家指点,采取哪种设立形式(办事处,还是分公司)比较好?如总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又是什么情况?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根据1994年3月15日国税发[1994]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按照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企业所属机构(包括分公司或办事处)间移送货物如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应缴纳增值税。
如果总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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