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我公司在去年的全省土地使用税征收中,共计出已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占地85万平方米,我们认为:既然目前房屋已出售给职工个人,房屋产权也已归职工个人所有,房屋资产已经在全公司账上“消号”,那么企业对该部门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企业不应再负担该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如此,请予解答。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键在于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产权。根据《暂行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纳税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 上一篇:我开的牙科医院要缴税吗
- 下一篇:用农机取得收入缴营业税吗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