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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去年的全省土地使用税征收中,共查出已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占地85万平方米,我们认为:既然目前房屋已出售给职工个人,房屋产权也已归职工个人所有,房屋资产已经在我公司账上“消号”,那么企业对该部分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企业不应再负担该部分土地的土地使用税。问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关键在于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产权。根据《暂行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纳税单位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后,其土地使用权仍归单位所有的,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其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自住的,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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