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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铸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8年10月销售废铁5000元。请问:铸造厂销售废铁收入是否应该申报纳税,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为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该铸造厂销售的废铁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未作销售收申报纳税,已构成偷税行为,应补税额5000÷(1+17%)×17%=7265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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