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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1月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大修理,购买修理用材料23.4万元(其中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材料已验收入库,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在一年内分期摊销,因本次修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三个条件。请问:该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符合该文所列的三个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摊销。依上述规定,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修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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