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1996年度-1998年度的工资储备基金一直未计提使用,2003年度是否可以使用且税前扣除?
答:国税发[1998]86号文件明确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你单位在96-98年度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3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 上一篇:个人投资设备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下一篇:什么是社会保险费缴费人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