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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医师,2000年与所在医院签订了“合作经营经颅多善勒(TVD)协议”。协议规定,该医师出资购买德国某公司生产的原装全新的经颅多善勒P型机一台,将设备交给医院负责使用,医院提供场地、医用家具、工作用电及收取检查费用,双方共同管理,合作期为38个月,合作期满,设备产权归医院所有。合作期内,医院每月收取的该项目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2001年度医院支付医师设备分成款18万元,问对个人投资取得的分成所得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投资设备取得所得的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40号文件规定,个人和医院签订协议规定,由个人出资购买医疗仪器或设备交医院使用,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医疗仪器或设备使用达到一定年限后,产权归医院所有,但收入继续分成。个人的上述行为,实际是一种具有投资特征的融资租凭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应按照“财产租凭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办法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产权发生转移之日止,个人取得的分成所得可在上述年限内按月平均扣除设备投资后,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产权转移后,个人取得的全部分成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医院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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