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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领导在一家新成立并且独立的单位兼职,工资在我单位开具,本月工资薪金为8000元,新成立单位在本月偶尔发放一次奖金8000元给某领导,该领导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该领导的个税是由我单位交纳,还是新成立单位交纳?可以合并在一起申报交纳吗?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上述个人取得新成立单位偶尔发放的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该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应由这两处单位分别就其支付的工资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个人应将其从两处取得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于取得两处工资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于纳税地点的确定,该个人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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