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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06号文中提到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可以差额抵扣,请问国外航空公司在厦门的代理处(如全日空、中华航空)算是国际运输企业吗?可以做差额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国际运输企业”并未排除境外的国际运输企业。若企业取得相应扣除凭证,也是可以进行差额扣除的。另外,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之前,需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差额征税备案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交通部的国际货物代理(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的批文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2、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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