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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系外贸进出品企业,2011年5月,有一笔出口,已做了退税处理,退税款也于次月退到我公司帐户。2012年3月,接到相关部门通知,该笔业务因逾期核销,不符合退税条件,要求将该笔业务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处理。请问,该笔业务的进项抵扣要找哪个部门批示。有的人说是专管员,有的说是退税部门。退税部门要求我们提供电子数据,但又说不清楚是哪一方面的电子数据,叫我问国正。可是我公司未跟国正有业务往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上述情形,企业已申报退税又因逾期核销无法退税,现在申请转内销证明的,建议联系主管退税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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