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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跨年度支付的租赁费,从今年9月份到明年8月末,那么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按照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租赁费用支出在季度申报时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年度申报时应按照34号文件的规定,看是否取得相关有效凭证,如果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仍未取得有效凭证,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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