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咨询内容:地税证丢失怎么办理?
答复内容: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目前,在《河北工人报》上作遗失声明。
- 上一篇:原始凭证丢失处理方法
- 下一篇:注销小规模税务登记证的程序
- 07-15购房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 07-1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税
- 07-15仅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否作为财务
- 07-22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的区别
- 07-15补税要补的税主要有哪些
- 07-09营改增36号文件解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 07-15公司客户是个人的不开发票是否违反规
- 07-15粮食企业销售农产品能否开普通发票
- 07-23营销策划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 07-09变更公司名称后怎么开票?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