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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在对所辖某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推迟纳税申报,2007年5月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在2007年8月才进行申报,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已将所有发票完成了申报。在如何定性处理这件事情上,我们内部存在几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应按偷税处罚,税务机关应对其收取滞纳金、罚款。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之前已将税款缴纳入库,不能定性为偷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之前已改正,不能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处罚,但应按税款所属期加收滞纳金。请问对该企业推迟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定性为偷税,应从客观手段、主观故意及行为后果判断。问题所述纳税人推迟纳税申报,但主动及时更正,申报缴纳了税款,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少缴税款,因此对纳税人的这种行为,不能定性为偷税,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但由于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对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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