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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0.5%中较低的金额在企业说得税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要调增纳税所得额。
例如:当年发生的营业收入是10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20万元。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00万*0.5%=5万,20万*60%=12万。12万〉5万;由于会计利润总额中,按20万元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元。
在14版A类纳税调整明细表15栏填列即可。
小规模纳税人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与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没有关系。企业、事业等单位都要按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即是说,两个标准孰低扣除。例如,营业收入10000,招待费用200
应扣除额计算
按业务招待费计算=200*60%=120
按销售额计算=10000*5‰=50
这样,企业只能按50做税前扣除,剩余的150(200-50)要纳税。
广告费纳税调整
广告费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对企业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一般不作待摊费用处理,而是直接在销售费用帐户中列支。而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企业广告费列支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调整。
会议费纳税调整
税法对会务费没有规定相关内容,但税法对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作出了相应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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