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我是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我公司在2007年取得了一个项目的开发权,即与当地房管局签订了一个开发协议,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公司没有开发这个项目,把这个项目的开发权让与了另外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时约定对方以固定税后利润的形式,支付给我公司,该款项现已收到。当地税务部门认为我公司收到的是固定利润,应该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对此款项涉及的税收问题感到有疑问,想请老师给分析一下,像我们这种业务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贵公司将取得的开发项目转让其它企业开发,应按转让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至于贵公司跟项目受让企业约定转让收入为税后利润,这在税法规定上不予支持。因为贵公司是这笔转让收入的纳税人。
- 上一篇:运输发票能否在税前抵扣
- 下一篇:餐饮业会计科目
- 07-15粮食企业销售农产品能否开普通发票
- 07-15公司客户是个人的不开发票是否违反规
- 07-22个别计价法和先进先出的区别
- 07-15购房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 07-23营销策划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 07-15仅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可否作为财务
- 07-15补税要补的税主要有哪些
- 07-1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税
- 07-09变更公司名称后怎么开票?
- 07-09营改增36号文件解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