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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产税 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10月30日[云政发(1986)155号]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于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2、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上述列举的应缴纳房产税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3、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凡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产,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都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4、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具体规定为: ①、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②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 5、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即:从价计征)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即:从租计征),税率为12%。 6、房产税的纳税地点及缴纳时间 (1)纳税地点: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2)缴纳时间: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云南省规定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曲靖市统一规定为按年计征,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纳的房产税于四月底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的房产税于十月底前申报缴纳。 7、房产税的减免权限规定 (1)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3)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房产税简介
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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