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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2015年将房产转给个人,双方于2015年9月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于当年的12月22日付全款并交付房产。该企业财务人员于10月份不再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认为仍需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时,要求企业补报了11月12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产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时。
因此,案例中虽然在9月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未交付,房产的所有权属并未发生改变,企业仍需申报11月、12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8]152)对于购买房产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的次月,合同未约定交付日期,在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房产税于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财税[2006]186号、税三[1986]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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