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实务会计 > 报税 >
问: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的货物(外购的零件直接出口),应当作免税销售,不退不征增值税,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9栏填报,无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申报该业务,是这样的吗?对该类免税出口业务,税局还需要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吗? 答:
对于外购的零件直接出口的货物,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附件4,自行判断是否属于视同自产的货物。 若不属于视同自产的货物,应作免税销售。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 07-15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备案
- 07-15企业因人事变动,部分会计核算资料遗
- 07-15保险赔偿金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 07-15发票不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
- 07-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 07-22化粪池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 07-15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 07-15转业的士官自谋职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 07-15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
- 07-15建筑公司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项而收
- 07-15工程预交2个点怎么算?
- 07-15般纳税人开具的安装费,维护费适用的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没有交,申报时补交
- 07-152018安装费税率是多少?
- 07-15公司筹建期的个税分录怎么做?
- 07-15建筑企业“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
- 07-15公司筹建期需要个税申报吗?
- 07-15分包业务的账务处理
- 07-15烟草消费税怎么计算?
- 07-15工程开发票备注栏必需要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