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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航的航空运单能当发票使用吗,允许所得税前列支吗?如果不行,那我们该要什么发票,因为国航说他们没有发票。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五条 《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在旅客购票时,应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开具《行程单》,不得手写或使用其他软件套打;打印项目、内容应与电子客票销售数据内容一致,不得重复打印,并应告知旅客《行程单》的验真途径。《行程单》遗失不补。严禁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
根据上述规定,《行程单》可以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购票旅客应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索取《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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