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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如果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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