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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成立时,收到新的固定资产投资,但是没有取得相关的发票,但是有评估报告,那么固定资产相关的折旧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如果取得的是旧固定资产,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才可以列支相关的费用?
【解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这里提到的投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实际上是投资方将固定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如果投资方没有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是不能按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的(包括新、旧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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