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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开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规定:“四、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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