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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在某县开了一家饮食店,未向该县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就开始营业,半年后被工商部门作出了罚款处理。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在通过调查后,相继对我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我对地税局直属分局的罚款不理解。请问:这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你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即未办理工商登记和未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的罚款是针对你未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的罚款是针对你未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部门对你的罚款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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