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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工业生产企业,拥有两条生产流水线。因近年来客户拖欠货款严重,原材料供应趋于紧张,工厂拟将其中的一条生产线承包给南方一客户。问:这种承包、承租经营行为,承包双方如何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
答:根据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非常明确。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发包人或者出租入应当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1、承包人南方某客户是取得生产、经营和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领购发票和进行纳税申报;2、发包人工厂应有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3、发包人工厂不报告,应与承包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一旦承包人南方某客户未履行纳税义务,发包方工厂又不报告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依法向发包方工厂追征承包方南方某客户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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