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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系一大型企业,因单位办公场所变更等原因(但在同一城市),想要进行地方税务变更登记,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原主管税务局如果不同意怎么办?
答: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5.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由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依法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审核后,归入纳税人档案,并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有关栏目内填写变更记录。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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