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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购货后,已产生销售并已计提销项税,同时也已取得对方提供的电脑增值税进项发票,但由于暂未付对方货款,此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你公司在上述情况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2003年3月1日起,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执行国税发[2003]17号文件,上述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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