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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用的废旧物资来源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原购进取得增值税发票。本年六月十七日接到税务部门通知:执行2001年4月28日财税[2001]78号文,购进废旧物资可取得普通发票,直接抵扣10%的进项税,请问:我们5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回收经营单位现在仍提供增值税发票,我们是否接受或者拒收?
答:根据2001年4月28日财税[2001]78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该文件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所以5月1日以后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应该是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如果5月1日以后取得的仍然是增值税发票,可以采取与对方换新发票等办法,或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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