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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境货物,6个月内免税,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进口关税,请问怎样计算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的规定: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 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
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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