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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征税率为4%,由于经营得力规模扩大至一般的纳税人,得到批复的当期,该公司已交给交易单位开出4%的发票,但也有17%的发票,申报时是否分开申报,以后经营期间是否将手中4%发票陆续用完才能使用17%发票,还是两种发票可以同时使用,直至将4%发票用完为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1994]116号文明确规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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