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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何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2000年9月22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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