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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于“金税工程”联网购置的电脑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2000年11月21日国税发[2000]191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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