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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属免税企业,在年度汇算申报时,未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完全充分的纳税调整,出现招待费或职工工资超标列支等现象。税务检查人员要对我单位进行罚款处罚,我们认为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减免政策,调增的所得额同样享受免税优惠,税务机关应不应该对企业处以罚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所得税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给予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免税企业也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时限进行准确的纳税调整,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时,免税企业也要做好纳税调整,以免造成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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