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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在我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如何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避免产生双重征税问题,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境外已纳税款在境内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下列方法进行扣除,扣除方法一经选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扣除:纳税人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扣除。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和视同缴纳的税款,应由纳税人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按分国(地区)计算扣除限额。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定率扣除: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6.5%扣除。
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公式中“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一项,应按法定税率3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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