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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饮食店在提供饮食业务的同时又销售货物(如香烟、饮料等)给顾客的,该项货物销售收入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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