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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校是国家财政拨款单位,不属于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现将沿街的一部分闲置房产兴办了招待所、饮食店等三产,这部分房产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征收房产税,可起到均衡社会财富、提高房屋使用效益的积极作用;由于它税源稳定,同时也能够为地方筹集一部分相对稳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地方市政建设。房产税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都可以免征房产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解决的,本身没有纳税能力。
目前,多数学校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用于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其他教学配套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但用于非教学营业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房产的范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所以,学校用于兴办饮食店、招待所等非教学、营业用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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