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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单位是经民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的民政福利企业。今年6月份,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查出应缴税款25000元。该笔税款是否能享受税收返还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的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文件)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因此,该单位被查出的这笔税款不能享受税收返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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