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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2002年度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中,获得补贴收入328498.88元。当时,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此笔收入是政府对企业的优惠,就没有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体现。但是,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主管国税机关责令A公司将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并调账。
请问:A公司从当地财政获得的补贴收入为什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A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的税务处理是正确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公司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照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同时应明确:A公司今后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应将财政性补贴收入在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收入总额栏目的补贴收入项中填写此笔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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