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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的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其征收率由6%调减为4%。请问:免税商店免哪些税?
答:免税商店是指向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或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主要设在出入境口岸的机场、车站、港口等地。免税商品由免税商店从国外购买,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受海关监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税商品所免征的税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并非免去所有环节的所有税种的税。说它免税,仅仅针对进口环节而言,当其进入销售环节时,还应照章征税。因此,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时应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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