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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决定从公司按规定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以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费等名义,补助给每位职工。职工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从福利费项目中取得的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仅限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收入,即使其资金来源符合税法的规定,也不能予以免税。
因此,你单位给予每位职工的补助,应并入每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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