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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产品,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因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利用收购的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能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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