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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去年9月份取得运输发票,为什么在2004年2月份申报纳税时不予抵扣?
答:根据新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准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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